虽然中国音像协会发布公告,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,但时过一个月,上海的卡拉OK经营场所既未出现“交涉”,也没有涨价。昨天,上海娱乐行业协会副会长周敬对记者说:“至今并没有机构来联系版费收取事宜。”
国家版权局去年11月9日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(包括音乐和音乐电视)使用费收取标准,为每间包房每天12元。按照法律规定,版费收取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行。但是,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至今仍处于筹备之中而不能具备收取资质,因此,中国音像协会在2006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,由该协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收费工作。消息传出后,各地媒体曾一度传出经营场所“涨价”消息。对此,记者昨天分别采访上海文广局和上海娱乐行业协会有关人士,他们均指出:上海的卡拉OK经营单位并未出现“涨价”。周敬副会长指出:“版费收取工作目前尚未在上海开展,经营场所没有理由涨价。”
据了解,在中国音像协会在有关收取版费的公告中,明确提出了“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,将结合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,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内容,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,由‘抽样计次’向‘精确计次’逐步过渡”。这似乎意味着前段时间所传的“文化部和版权局关于卡拉OK利益之争”的矛盾,正在得到消解。而每间包房每天12元这种“打闷包”式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,也有望在按照文化部主张的“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”基础上,向更精确和合理的方向过渡。 |